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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看热讯:2022重庆社保缓缴政策

2023-01-11 17:02:24 来源:本地宝

12月19日,重庆人社、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一)主体条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已经享受社保缓缴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二)补缴方式

您既可选择到期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也可选择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

在补缴期间,不仅木有滞纳金,而且企业在办理社保缴费查询、开具缴费证明时,均为正常状态!

温馨提醒:

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才会被认定正常哦!

⋙政策原文:点此查看

6月12日,重庆人社、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其中涉及社保缓缴行业范围扩大,以下为部分政策内容:

(一)范围对象。

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

1.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

2.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符合本通知实施范围的参保单位,可从申报之月起自愿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对困难企业,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对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

对已实际缴纳申报缓缴之月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三)认定标准。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1月至申报缓缴之月累计亏损。

2.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对在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已经划型的企业,原则上可继续沿用。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的,可根据企业承诺办理。

⋙政策原文:点此查看

5月17日,重庆人社及重庆税务发布《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以下为政策内容:

一、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

(一)办理流程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以及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行业类型信息,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标识。相关企业可从2022年5月20日起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根据提示确认缓缴起止时间,也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邮寄申请表的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书面承诺所属行业类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确认或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线上线下均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参加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统一由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受理线下申请。办结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企业填报的《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原件存档,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返回参保单位,以便申请单位掌握缓缴期限等相关信息。

从2022年5月起至缓缴期满,市社保局定期汇总形成《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名单》,通过数据库方式传递至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按《名单》统一调整相关企业对应费款所属期征缴计划的限缴时间。同时,每月26日,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保系统导出本区县《名单》,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

(二)缓缴期限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其中:在2022年5月25日前确认或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6月、5月-7月、6月-8月的费款;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6月、5月-7月、6月-8月、7月-9月的费款。对选择缓缴2022年4月费款但实际已缴纳的,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4月单位缴费部分费款。

2.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或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费款。对选择缓缴2022年4月费款但实际已缴纳的,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4月费款。2022年7月起,参保单位在每月25日前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的,缓缴费款所属期为确认或提出申请的次月至2023年3月。

(三)相关权益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请跨省、跨制度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补齐欠费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在办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待遇和关系转移等业务时,缓交月数按照已缴费月数计算。

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无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自愿暂缓缴费即可。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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