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十大行政处罚案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这些行为被处罚
【资料图】
3月14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福州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行政处罚案例。去年,福州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35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00万余元。
案例一:
普通食品夸大治病功效
2021年6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在经营“颜如韵酵母胶原蛋白肽饮”等普通食品过程中,发布“能防癌抗癌、降血压”“预防老年性痴呆和胆结石的发生”等预防、治疗功能文案。2022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8万元。
评析:当事人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效,容易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交易决策和购买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二:
文具店诱导儿童消费
2022年10月,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查明,辖区某文具店制作的“悠悠球”宣传单,标有“快让爸爸妈妈也帮你买一个吧”等字样。当年11月,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20.75元。
评析:商家使用劝诱语言诱导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购买商品的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形成和心理健康易形成不良影响。
案例三:
虚假维保医院电梯
2022年9月,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医院在用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维保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当年10月,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6.25元。
评析: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至关重要,本案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出具虚假维护保养记录,埋下安全隐患。
案例四:
哄抬连花清瘟胶囊价格
2022年12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明,辖区某诊所销售给消费者四盒连花清瘟胶囊,销售单价为100元/盒,进价为20.2元/盒,当事人哄抬价格。今年1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00元。
评析:该案当事人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哄抬物价,大幅提高群众急需药品的售价,此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案例五:
收取高价学科类培训费
2022年3月,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明,某培训学校对10人以下的班型收取70元/课时的培训费用,高于政府指导价。当年5月,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培训对象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1万元。
评析: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活动有明确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该培训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直接增加了消费者经济负担,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多关注政府部门有关学科类培训的指导价规定。
案例六: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2年5月,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一半巧克力一半蛋”蛋糕,防腐剂使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当年11月,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元,并处罚款6.5万元。
评析:近年来,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两超一非”整治,严厉打击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
案例七:
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品
2019年7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向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固体营养粉100公斤,后委托福建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分装,产品经抽样检测含有“格列本脲”(药品)。2022年5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罚款133万元,没收“胰之初植物蛋白粉”111盒。
评析:格列本脲属于降血糖药物,消费者购买食用含格列本脲的食品可能会诱发其他疾病。本案的查办,有效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生产销售添加有药品的食品的行为,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和药品
2022年4月,台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一家美容店进行检查,当场查扣多肽嫩肤套装5盒、水光枪针头120个以及大黄(麻药)6罐。当事人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涉案金额较大,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针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今年1月,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大黄6罐,没收违法所得23245元,并罚款225万元。
评析:该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和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药品,且货值金额较大、性质严重,极易造成重大医疗风险。
案例九:
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2年10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在组织校外培训中,与消费者签订校外培训“保分协议”,当事人向消费者作出“学生中考成绩达到福州市高中最低分数录取线以上”的保证性承诺,却无法提供履行条件,其目的是诱导消费者与其订立合同。当年10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
评析:校外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签订“保分协议”、作出“保分承诺”,属于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诱导与其订立合同,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费权”,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十:
商店违法销售“盲盒”
2022年5月,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查明,某商店向学生销售的“盲盒”,外包装无厂家名称等信息,包装印有“奖学金”等文字,但未标明具体奖金金额、中奖方式等。当年6月,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元。
评析:消费者相信当事人销售的“盲盒”是有奖商品,但“盲盒”内部却未放入奖金或奖学金,只是以此为噱头吸引未成年消费者购买。(全文共23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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